粤民办发〔2017〕14号
各处室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2016年广东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办函〔2016〕105号)要求,为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管理方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随机抽查的科学方法和信息化手段,转变民政业务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解决部分领域中检查随意和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减少和杜绝民政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发展。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理。严格执行有关民政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在此项监管制度建立后,除接到举报或投诉需立案检查,以及由上级和厅部署的专项检查外,不得随意到监管对象检查工作。
(二)坚持公正高效。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保障监管主体的合法权利,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监督对象负担,优化社会治理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公开、随机抽查过程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公开,保障监督对象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随机抽查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监管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当列入清单。清单发布后,各相关处室不得在公布的清单事项外实施抽查。法律法规规章遇到调整时,按照规定程序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调整。
(二)确定随机抽查主体。
1.确定随机抽查的监督对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监督对象,建立监督对象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监督对象(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监督对象名录库。监督对象名录库应当包括监督对象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常居住地、联络人、联系方式、监管责任处室等。监督对象名录库首批名单由厅机关业务处室局提供,厅政策法规处汇总。监督对象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年6月、12月,根据监督对象的变动,定期对监督对象名录库进行修订。
2.确定随机抽查的执法主体。根据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执法人员名录库实行实时更新,厅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三)抓好随机抽查工作实施。
1.厅政策法规处负责随机抽查的组织工作;厅区划地名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和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随机抽查工作。
2.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监督对象要加大抽查力度。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每年不低于本级检查对象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于守信的检查对象,可不予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对投诉举报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通过摇号、抽签等形式,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抽取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时厅区划地名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和社会组织管理局派1名代表参加,厅纪检组派2名工作人员全程监督,抽取过程全程做好记录。
3.合法、合理开展抽查。开展现场抽查工作,必须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或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如需要提取相应监督对象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监督对象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笔录,并听取相关监督对象的申辩。
4.加强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业务处室局要依法进行处罚及时予以通报,并纳入本系统监督对象诚信档案,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业务处室局要高度重视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执法检查力量,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抓好任务落实。各业务处室局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注重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业务处室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六项)
广东省民政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
事项 | 内容 |
名称 | 省级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
主要内容 | 1.对省级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对省级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对省级基金会名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依据 |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 3.《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纠正已登记的不适宜的基金会名称。 |
责任主体 |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
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2人或2人以上) |
抽查对象及比例 | 省级登记成立的基金会,定期抽查按照每年度5%的比例随机抽取,不定期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
抽查频次 | 每年按5%的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
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进度安排 | 由各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备注 | |
广东省民政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二)
事项 | 内容 |
名称 | 省级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主要内容 | 1.对省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进行监督检查; 2.对省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省级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省级社会团体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 |
依据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2.《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粤民函〔2016〕840号) 第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名称的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
责任主体 |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
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2人或2人以上) |
抽查对象及比例 | 省级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定期抽查按照每年度5%的比例随机抽取,不定期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
抽查频次 | 每年按5%的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
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进度安排 | 由各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备注 | |
广东省民政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三)
事项 | 内容 |
名称 |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主要内容 | 1.对省级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进行监督检查; 2.对省级民办非企业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设立分支机构,超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行为,侵占私分挪用单位资产,证书和印章管理); 3.对省级民办非企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省级民办非企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5.对省级民办非企业开立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6..对省级民办非企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7.对省级民办非企业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依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第四点 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第三项 严格监督管理,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5.《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99〕65号 1999年10月9日) 第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 6.《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 第十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7.《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
责任主体 |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
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2人或2人以上) |
抽查对象及比例 | 省级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每年按5%的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
抽查频次 | 每年按5%的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
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进度安排 | 由各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备注 | |
广东省民政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四)
事项 | 内容 |
名称 | 省级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主要内容 | 1.对省级养老机构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开展运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省级养老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依据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 |
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2人或2人以上) |
抽查对象及比例 | 省级养老机构因数量较少,按100%比例检查 |
抽查频次 | 每年1次 |
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进度安排 | 由各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备注 | |
广东省民政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五)
事项 | 内容 |
名称 | 省级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主要内容 | 对省级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管理、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管理、慈善服务、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检查。 |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民政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 三、依法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受理慈善信托受托人关于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公开慈善信托有关信息、对慈善信托监督检查及对受托人进行行政处罚等管理职责。 |
责任主体 |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牵头,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救灾处、社会工作处配合 |
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2人或2人以上) |
抽查对象及比例 | 省级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每年按5%的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
抽查频次 | 每年按5%的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
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进度安排 | 由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牵头,各配合业务处室局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备注 | |
广东省民政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六)
事项 | 内容 |
名称 | 涉及省级核准审核的地名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 |
主要内容 | 1.对省级核准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进行监督检查; 2.对省级审核公开出版的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包括电子版本)等专题图(册)进行监督检查。 |
依据 | 1.《国家民政部关于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出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83号) 第二十条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地名类图(册)上应当准确使用标准地名。 公开出版有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包括电子版本)等专题图(册),属于全省性的,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前报省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属于地区性的,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 |
责任主体 | 区划地名处 |
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2人或2人以上) |
抽查对象及比例 | 涉及省级核准审核的地名管理事项,按50%的比例检查 |
抽查频次 | 每年1次 |
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进度安排 | 由各业务处室按工作实际开展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