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纪建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汕头市养老服务机构多形式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扎实推动全省医养康养服务工作提质扩容
(一)完善建章立制,为医养康养发展提供制度保证。我省先后出台了《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广东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书》等政策文件,提出了“就近就便、互利互惠”的原则。2019年发布了《广东省老年人居家护理技术基本规范》《广东省居家社区医疗照护服务规范》,2020年出台了《广东省老年人居家医疗健康服务工作指引》,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相关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连续、方便、快捷、人性化的医疗健康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建立完善以机构为支撑、社区为依托、居家为基础,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的老年护理服务网络”,有力推动医养结合事业创新发展。在2021年9月份召开的全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广州)推进会上,民政部充分肯定了广东在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成果,会上我省还作了书面交流发言。
(二)着力突出重点,创新推动居家社区养老多样化发展。全省现有注册登记养老机构1896家,养老床位45.5万张。自2017年以来,全省被评定为星级养老机构的有299家次,其中三星级(含)以上199家次,占比66.6%;共设立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万个,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点超过2100个。在有需求和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延伸居家养老服务点,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广州市已建家庭养老床位超过1万张),织密“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四级联动、高效运作的养老服务网络。在县一级配备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供养服务设施,在乡镇一级着力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在村一级打造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努力构建功能互补、区域联动的“县-镇-村”三级养老服务格局。在智慧养老方面,不断延伸智能设备在养老领域的深度应用,将高龄补(津)贴申领纳入微信“粤省事”指尖办,老年人可以足不出户“零跑动”领取补(津)贴;创新破解老年人“数字鸿沟”问题,在全国首推“一证通行”新型适老化服务,截至2022年5月底,累计核验60岁以上老年人超过570万人,近1450万人次。
(三)紧扣需求,持续推动医养康养机构提质增效。截至2021年10月,全省共有医养结合机构318家,100%的养老机构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100%的医疗机构建立了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全省共有178家医疗机构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参与注册护士11968人,共计服务44476人次。全省各地推动建立健全家庭医生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家庭病床64285张,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达10291家,2020年为596万多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优化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家庭病床及相关医疗服务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切实减轻老年患者的负担。
(四)加大供给,为养老服务事业与产业协同发展提供物质保障。2021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承德考察时提出“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为我们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必须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新路径,既有利于发挥政府兜底作用,又有利于壮大养老服务业。通过以事业育产业,以产业提事业,正确处理好养老事业“公益性”和“养老产业”营利性之间的关系。同年11月15日,在第八届(广州)中国国际老龄产业博览会上,我省与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等5省市民政厅(局)共同签署旅居养老合作框架协议。通过与11省市的资源链接、优势互补,着力打造地跨南北、横跨西东的“候鸟式”旅居养老新模式,实现各省市养老产业高质量协同融合发展,养老事业将迈向更高阶段,从而为千千万万老龄朋友提供更优质的多领域、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十三五”期间,全省民政系统共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276.61亿元,包括公共预算投入210.45亿元、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66.16亿元;将本级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50%的资金比例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今年起比例提高到55%以上。全面落实养老服务各项扶持政策,发布《广东省养老服务投资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包括用地扶持、税费优惠、医养结合等共25项清单,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政策指引;加快推动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全省各地已累计为超过1万户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加大税费减免和补贴落实力度,2020年度全省(不含深圳)共为588户养老服务企业免征增值税5754.26万元。
二、关于公立医院收费问题的建议
我们赞同纪建德代表提出的“参照当地公立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建立基层公益一类医疗机构开通养老服务”及“开展医养合作的公立养老机构向医疗机构支付所提供服务的费用”建议。
(一)关于公立医院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明确,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提出,推动普惠养老服务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价格水平显著低于当地同等服务水平的市场化养老服务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对“省内各级政府投资并运营(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仅限护理费、床位费)”作出了规定,即省管省级政府投资并运营(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市管市级及所辖城区内政府投资并运营(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县管县级辖区内政府投资并运营(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
(二)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收费。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20〕23号),对医疗卫生机构与没有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与已经设置医疗卫生机构但尚不能满足入住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的合作经费进行明确规定:一是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为医保定点机构的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个人支付部分由老年人自行支付。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向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拨付经费;其余部分,由双方协商确定。三是养老服务机构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签约合作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及入住老年人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量、医疗卫生人员职称及机构间距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设施设备支持等因素,协商确定服务合作经费,并明确服务合作经费涵盖的内容、质量、要求等。长期派驻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的薪酬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四是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收取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合作费用。对于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提供对口合作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证长期派驻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正常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合理薪酬待遇。五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收到的医疗卫生服务合作经费单列备查账管理并依法接受检查监督。
三、关于“安宁疗护”收费问题的建议
2020年5月,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实施方案》,要求“推动老年医疗服务从以疾病为中心的单病种模式向以患者为中心的多病共治模式转变”,将加强安宁疗护服务列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并对安宁疗护服务及其付费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的,按现有项目收费;属于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四、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一)“音乐治疗”和“水疗”可按规定收费。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0号),“311503018音乐治疗”和“340100020水疗”属于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内收费项目。在养老机构内设立的医疗机构按照诊疗规范开展的“音乐治疗”和“水疗”医疗服务,可按规定收费。
(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按规定不能收费。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的有关要求,需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边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属于养老服务费用,不属于医疗服务,不属于《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内项目,按规定不能收费。
(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由医疗机构先申请立项。2020年,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5号),明确规定可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提出新增项目申请,各级医疗保障局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及立项。
(四)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2021年5月,根据国家出台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我省印发了《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1〕1号),按规定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分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级别和规模,均可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患者就医报销提供更多方便,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促进养老服务发展。
(五)医保支付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我省医保支付政策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针对需要长期住院的老年人,实施按床日付费的支付方式,并将相关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满足老年人医疗需求。
五、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为失能人员提供保障
广州市作为全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之一,于2017年8月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并正式启动实施,通过直接从医保基金中筹资,向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保障。根据《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有关要求,广州市进一步修订《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全面提升政策的普惠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一是覆盖人群范围广泛,实现对全体职工医保、18岁以上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应保尽保,提升政策普惠性;二是失能人员保障充分,实现对全体有护理需求失能人员的保障,强化政策可及性;三是筹资机制多元,确保制度可持续;四是增设设备使用待遇,增加部分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项目,满足失能人员多元化护理需求。截至2021年12月底,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约895万人,18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约278万人。从试点开始至2021年12月底,累计享受待遇人数为7.9万人,基金累计支出17.8亿元。
长期护理保险总体政策由国家层面统一制定,扩大试点由国家统一部署,各地不能自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强调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协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医养康养、医养结合、安宁疗护在内的医疗服务收费和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等各项工作,进一步有效提升我省医养康养市场供给和服务水平,指导各地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报受理及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促进医养结合。完善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切实提升全省养老服务质量。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民政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政厅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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