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版 简繁转换 English

搜索热词: 婚姻登记 低保 养老 收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大建议办理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1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21-06-28 15:32:49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432
浏览字号
打印页面

  粤民函〔2021〕272号

陈桂荣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广东省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司法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不断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机制,推动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逐步加大对村(社区)事务的群众监督力度。2015年7月,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的决策部署,省民政厅、原省监察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发了《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参照执行。

  社区是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居民素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载体。居务监督委员会是在社区党总支领导下的民主监督机构,代表居民对居务决策、集体资金、重大项目等各项居务活动独立行使监督权,不断强化社区监督机制必然也是社区群众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社区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制定居务监督委员会相关工作规则,以居民群众关心和与居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为重点,实行居务公开、监督和民主管理,将有力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经济全面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情况,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参考借鉴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运作的经验做法,进一步研究商讨《广东省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必要性、可行性。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居务监督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6月17日


关闭窗口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