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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1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21-06-28 15:32:1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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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21〕270号

陈桂荣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广东省村民小组自治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人大法制委、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全省共有村民小组23.5万个,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以下简称“村民小组长”)30.6万名。你们提出的建议,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当前我国及我省关于村民小组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现行法律没有赋予村民小组法人资格,因此建议制定《广东省村民小组自治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基本职能和组织管理机构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体现了对全省村民小组建设工作的强烈关注和大力支持。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村民小组的设立、职责、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任免等有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等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对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范围调整,村民小组长的职位设置和职责,村民小组会议召开及表决通过决定的条件,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任期、条件和罢免、辞职、出缺以及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民小组公开事项等作了细化规定。《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村民小组长的选举纳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同步完成,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强化行政村党组织对村民小组的管理监督。一是坚持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设置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设置党组织的规定,加强和规范行政村党组织对村民小组的领导,符合条件的村民小组建立党组织。二是推动“行政村党组织—网格(村民小组)党支部(党小组)—党员联系户”三级党建网格。实事求是、因村施策,在条件成熟、确有需要的村民小组(自然村)成立党组织,严禁为成立党组织而从外部转入党员。三是进一步规范村民小组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小组运作机制,稳步提升村民小组长中的党员比例。四是强化村民小组“三资”管理。紧紧把住村民小组的“三资”监管这个关键,推动村民小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

  三、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七点明确要求,“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因此,加强村民小组一级集体土地及其他集体资产管理应当主要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方式。近年来,我省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加强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议事决策、资金资产管理等各项制度,为保障农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夯实农村基层治理基础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0年12月,我省共有组级经济合作社213337个,实现村民小组辖区全覆盖,集体经济组织已成为我省行使村组两级集体土地及其他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最主要主体。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精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立法权限,特别是赋予村民小组法人资格、调整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等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限。据向民政部了解,国家正在推进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我们将以适当方式反馈代表有关建议,在国家立法层面探索村民小组法人资格等问题。二是待国家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后,由有关部门就我省制定《广东省村民小组自治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调研论证,或者通过适时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来完善村民小组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健全乡村治理制度,提高乡村善治水平。三是农业农村部正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我们将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村民小组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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