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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2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21-05-11 09:31:43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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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21〕146号

省财政厅:

  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赵晓玲代表提出了关于尽快出台广东省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公告过渡期政策的建议,经认真研究,我厅会办意见如下:

  代表提出的“尽快出台广东省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公告过渡期政策”的建议,对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020年5月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先后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以下简称“衔接公告”),明确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评定和新旧政策的衔接。

  一、关于“2018年成立的社会组织无法申请社会组织评估并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建议。根据《公告》及《衔接公告》第四项“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规定,2018年成立的慈善组织若符合相应规定,仍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关于“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计算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占比”的相关建议。《衔接公告》明确了在确认社会组织2020年度至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相关部门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计算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

  三、关于“延长2020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送时限”的相关建议。2021年2月23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税函〔2021〕1号),对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评定工作期限进行了相应延长。

  下一步,我厅将按职责继续落实国家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政策,并加强调研,主动收集社会各界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方面的意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为国家调整出台新的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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