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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26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2021-05-11 09:29:1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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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21〕159号

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邱文荣代表提出了关于欠发达地区开展医养结合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扎实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2019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

  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我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医养结合机构发展。一是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按照国家部署,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降低养老机构准入门槛,鼓励更多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二是出台扶持清单。省、市两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发布养老服务投资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投资指南等,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提供政策支撑。2019年,省民政厅将养老服务领域相关现行投资扶持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并对外公布了《广东省养老服务投资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共列出25项,涉及用地扶持、税费优惠、医养结合政策等方面。

  三、加强闲置资源整合利用

  《若干措施》明确提出整合闲置资源,鼓励将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村级工业园、旧厂房、旧村庄等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对改造利用城镇现有闲置设施及农村集体用地上盖建筑物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先按养老设施使用,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各地积极创造条件整合改造闲置资源,如肇庆市90%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属于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等闲置场地改造兴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民政厅等10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支持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满足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

  四、强化用地政策支持

  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三部门拟制《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的通知》,将于近期正式出台。《通知》明确优化出让方式,切实降低用地成本。提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商业、住宅用地的,鼓励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普惠性养老服务设施”供应模式。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方式供应的,可按照出让(租赁)年期与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确定出让(租赁)底价。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医养结合机制,大力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着力提升社区医养结合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加大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力度,鼓励发展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简化办事程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切实推动医养结合深入发展。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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