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1〕177号
省卫生健康委: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张翠梅等代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省0至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建议》(第1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近年来,我厅大力支持将0至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依法做好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同时,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一步完善婴幼儿托育机构的执业资格许可、业务管理范围、注册登记等有关工作。根据我厅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职责。根据《关于建立广东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管理职责。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二是明确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举办者的意愿,选择营利性登记的婴幼儿托管机构,应到市场监督管理登记;选择非营利性的婴幼儿托管机构,应到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登记条件。三是建议参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改革的经验,由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有关审批及监管职能部门,建立“标准统一、分类登记、综合监管”的登记管理体制。四是支持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婴幼儿照护托管机构有机嵌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其他各类设施,提供定时性、临时性等多样化托育服务。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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