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1〕176号
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唐文波等代表提出了关于给予村民小组干部补贴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近年来,省里高度重视村民小组建设特别是村民小组长工作性津补贴事项。2020年3月,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社区)“两委”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提出村(居)民小组长(党组织书记、经济社社长)工作性补贴发放意见,县(市、区)探索制定村(居)民小组长(党组织书记、经济社社长)工作性补贴发放标准”。目前,韶关、中山、汕尾、阳江等地已出台村民小组管理办法,制定村民小组长绩效补助制度。下一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将拟制进一步规范全省村民小组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对村民小组长的履职履责能力和相关工作性津补贴事项等进行明确。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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