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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0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20-06-18 17:04:52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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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20〕603号

陈桂荣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委组织部、省人大法制委、省司法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我省在2012年修订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对于推进我省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促进农村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意义深远。你们提出的建议实事求是反映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选举成本高、会议召开难、村民小组职权模糊、村民委员会职责需进一步明确等问题,提出了修改完善有关法规、调整村民委员会任期、完善参选人审查条款、完善村民会议制度、明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职责等方面的意见,对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很有现实意义和重要意义。

  一、法律法规方面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将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全省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将全省下一届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选举时间调整至2021年,与全省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从2019年7月开始,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和省人大社会委等,启动了《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工作,拟将村委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将认真研究你们提出的有关任期和选举方面的意见建议,深入调研论证,根据上位法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予以吸收采纳。因《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条款中未涉及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的条款,暂未同时启动修订。

  从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了解到,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为使《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我们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启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工作,按程序提请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二、政策文件方面

  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深化村民自治,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2018年7月,省民政厅印发了《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依法厘清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权责边界,推进基层治理和服务创新发展,努力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自我调节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去年,推动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引》省级地方标准,于今年1月31日正式实施,填补了我省城乡社区治理标准化空白。2019年12月30日,省委组织部以省委名义印发《广东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举措》,明确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每届任期5年。2020年4月27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村(社区)“两委”干部人选条件审查办法》,明确村(社区)“两委”干部人选正面、负面清单,审查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等,推动村(社区)“两委”干部县级联审常态化规范化。

  下一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将联合拟制并适时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议事决策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权责边界、场所规范等进行明确;拟制并适时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党领导下的村民小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对村民小组的权责定位、运行机制、组织实施等进行明确。

  专此答复,欢迎你们继续关心关注我省村民自治工作、共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也诚挚地感谢你们对省民政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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