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0〕364号
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华琳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大我省普惠托幼所建设力度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我厅支持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事业纳入统一规划管理的范畴,属于民办教育机构的幼儿园,与婴幼儿照护在执业资格许可、业务管理范围、注册登记上还存在一定差异,建议参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改革的经验,由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有关审批及监管职能部门,建立“标准统一、分类登记、综合监管”的登记管理体制。一是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并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二是明确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举办者的意愿,选择营利性登记的婴幼儿托管机构,应到工商部门登记;选择非营利性的婴幼儿托管机构,应到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三是明确行业管理职责。由业务主管单位牵头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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