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0〕407号
省司法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周怡兴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在押病残人员和病残吸毒人员监管医疗和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厅会办意见如下: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符合条件的病残吸毒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可以提出申请。我省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经信息化核对与综合评估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当地月低保标准、但不超过当地低收入(低保临界、低保边缘)标准的,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遭遇交通事故、突发急病等意外状况的病残在押和吸毒人员,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或转介服务的方式,最大程度缓解此类人员及其家庭的突发性、急难性困难,支持其渡过难关。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严格落实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病残吸毒人员及其家庭给予救助。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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