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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47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2020-04-30 12:44:51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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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20〕393号

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胡慕珏代表提出关于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补助标准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及其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及其他困难群众可以提出申请。我省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经信息化核对与综合评估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当地月低保标准、但不超过当地低收入(低保临界、低保边缘)标准的,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建立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聚焦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初步建立起我省老年人福利制度。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目前全省享受补贴人数超过20万人。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均建立普惠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其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肇庆市惠及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全省领取津贴人数超过260万人,成为全国高龄补(津)贴制度覆盖面最广,受益老年人数最多的省份之一。

  三、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政策法规体系

  一是出台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优待政策。我省出台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在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应给予特别扶助,对失能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应给予护理补贴,自愿改造生活设施及无障碍设施的应提供资助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对独生子女父母在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等。

  二是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政策。我省先后出台了《广东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指导文件,明确了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同时,还在促进医养融合、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养老机构用地保障、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养老机构设立备案、养老服务业发展监测指标、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初步构建了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政策体系。

  四、建立独生子女老年人长期照顾保障体系

  一是为独生子女中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给予养老护理补贴。我省出台了《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包括独生子女家庭在内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经过评估,每人每月可享受100-300元的护理补贴。

  二是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优先纳入公办养老机构轮候。2019年11月14日,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文件中明确: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政策,其中公办养老机构的收益应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2020年底前,各地要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等的养老服务需求。

  下一步,我厅将严格落实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及其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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