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0〕304号
省医保局: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马湛兴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将0-6岁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纳入医保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省民政厅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的决策部署,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尤其是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为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是全面规范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不断提高孤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先后印发《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关于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4〕84号)等文件,率先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和自然增长机制。2018年,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提高我省2018年至2020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9号),2020年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集中供养1820元/人·月;分散供养1110元/人·月。
二是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提高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根据民政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意见》,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14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提高到与散居孤儿相一致。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服务。截至目前,我省有2.4万名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
三是拓展孤残儿童“明天计划”项目,提高保障水平。下发《广东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自2019年起拓展“明天计划”项目资助对象,明确了保障范围,规范组织流程和资金使用。将福利机构内儿童的非手术类救治和体检、康复治疗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资助范围;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参照福利机构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实施医疗康复;明确定点医院资质,拓宽就医渠道。2019年共完成4043例体检、440例门诊与住院治疗、429例矫形康复、13例康复医疗、2例特殊药品费用资助。同时为41家福利机构提供残疾儿童脑瘫康复筛查1457人次,全省共建立554份康复档案。
四是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落实残疾儿童两项补贴发放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要求,转发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全省现有106家儿童福利机构,其中23家已经纳入残联定点康复机构。2019年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65元、220元,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儿童达到10.7万人次(其中,困难生活补贴2.3万人,重度护理补贴8.4万人)。
五是聚合社会力量,关爱帮扶残疾儿童。2019年继续开展百家社会组织走近农村留守和困境儿童“牵手行动”,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引入社会资金约628万元,服务留守和困境儿童10021名。持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入户关爱服务“雨露计划”,聘请在校大学生进村入户调查农村留守儿童保障情况,2019年共计走访5个地市94个镇9181名儿童,提供精准化关爱服务,加强重点对象干预帮扶,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下一步举措
我厅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一是继续做好孤残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省十件民生实事要求持续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最低保障标准,确定2021-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同时,落实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提标,做好与低保救助、残疾人福利等政策衔接。二是继续完善孤残儿童医疗康复保障。进一步做好“明天计划”工作,继续提高对残疾儿童医疗救助水平。继续加强孤残儿童康复设施设备建设,主动争取残联、卫生健康部门支持,将更多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定点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积极向残疾儿童拓展服务,让更多残疾儿童享有优质康复资源。三是加大力度引导慈善力量参与。配合指导慈善密集型企业加强对留守和困境儿童关心关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继续实施百家社会组织走近留守和困境儿童“牵手行动”,推动社会组织助力贫困地区留守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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