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9〕1303号
谭华江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人员救助救治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各地各部门将救助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作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持续完善政策制度,不断加强部门协作,着力强化源头治理,全面优化救助服务,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全省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共救助救治流浪乞讨人员近50万人次。
一、关于制定出台政策文件方面的建议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我省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了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文件。同时,出台地方法规《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修订政府规章《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印发专项部署《关于开展“阳光救助托养”建设的实施方案》《流浪乞讨滞留受助人员寻亲返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系列政策文件,明确全省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实行属地救助管理,各市流浪乞讨人员一律在本辖区内救助服务;要求流出地县级政府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建立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困境儿童、孤寡老人等特殊人员基础信息台账;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主动接回在省内其他地区接受救助的辖区内户籍流出人员,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困难,落实社会救助、福利、保险等相关政策;要求村(居)委会要动态掌握辖区内贫困家庭成员特别是老年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员外出情况,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遗弃、虐待或强迫其外出流浪。
下一步,将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为契机,督促指导各地配套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完善流浪乞讨患病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协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建立健全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巡查护送和转介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
二、关于健全管理机制方面的建议
自2003年8月全国正式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以来,我省严格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建立省、市、县三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并于2017年8月,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在原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建立由分管省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等29个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方面统筹研究部署,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我省救助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明确地级以上市政府、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级政府工作责任,压实省民政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等29个单位职责分工。今年初,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领导管理和兜底责任,压实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以及为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提供临时性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等职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分类救治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患传染病人以及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等职责,公安部门负责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巡查护送、转介处置以及协助开展受助人员身份查询、滞留人员寻亲寻址、救助站内治安管理等职责。对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要求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做到逢案必查,查必有果,依法惩处,震慑犯罪,教育一方。
下一步,将督促指导各地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落实属地管理,压实部门职责,推动工作落实。
三、关于加大宣传力度方面的建议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宣传工作,大力推进救助和托养机构阳光化、透明化、社会化、规范化建立运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阳光救助托养”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以救助托养机构“开放日”活动、规范救助对象托养安置服务、优化救助对象救助托养服务、按规定公开救助托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公开社会监督反馈渠道等5个方面为重点,深入开展“阳光救助托养”建设,不断提高救助托养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满意度,打造“阳光救助托养”服务品牌。自2013年起,省民政厅每年6月19日组织全省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开放日”活动,邀请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代表、行风评议监督员、媒体记者、爱心人士到各级救助和托养机构实地实地参观考察,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传播渠道,采取社会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近年来开展流浪乞讨人员“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专项行动的情况,全方位展现救助理念与政策内容,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氛围。
下一步,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探索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开展常态化、经常性的监督,并进一步加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宣传力度。
四、关于加强工作保障方面的建议
近年来,特别是2017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持续加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投入力度,大力推进救助和安置机构建设,不断加强流浪救助救治队伍建设,为加强和改进我省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一是加强财政保障力度。各地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足额保障,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在分配中央财政相关资金时,对于各地长期滞留人员安置情况予以统筹考虑。2017-2018年,省财政下达中央和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包括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143.19亿元,其中中央41.17亿元、省财政102.02亿元,下达中央和省医疗救助资金50.84亿元,其中中央4.48亿元、省财政46.36亿元。二是加强流浪救助救治队伍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继续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基层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进一步放宽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年龄,允许设置户籍、民族等招聘条件,对精神疾病特殊救助护理等岗位允许单位设置性别指引等方式,加大引人、留人优惠政策力度。同时,允许各级救助管理机构采取直接面试、技能测试、实操等多种灵活的考核方式补充专业救助救治技术人员,加强流浪救助救治队伍建设。三是大力推进救助和安置场所建设。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各地在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资源的基础上,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加快推进救助和安置场所建设,集中安置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各地迅速行动,2017年以来,全省新增县级救助和安置机构19个,新增救助安置床位超过800张,进一步加强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
下一步,将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全省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督促指导各地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经费保障,加快救助和安置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救助队伍,推动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民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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