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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80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2019-04-28 08:25:03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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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19〕889号

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樊荣代表提出了关于深化社区建设推进创文工作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建立健全社区共建共治共享体制机制

  2018年推动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提出要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增强社区居民参与能力,推动城乡社区共建共治共享。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村(居)民议事厅建设,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民主商议、一事一议”协商机制,组织居民参与社区协商。通过完善孵化培育等扶持政策,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积极协调发挥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市场主体、乡贤等作用,推动基层各方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下一步,将推动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机制,推动参与社区创文。

  二、推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针对城乡社区基础设施薄弱问题,我省加强政策创制,加大各级投入,着力予以完善。2015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率先从省级层面规范新建小区社区公建配套问题,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去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等,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以新建、改造、购买、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方式,逐步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并健全综合服务功能。近年来各级财政加大资金投入,省民政厅2018年下拨3000万元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示范项目,目前全省城乡社区已基本建有公共服务站(中心)。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和功能,满足群众服务需求。

  三、发挥村规民约自我约束作用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历届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后,各级民政部门都积极指导各地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调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基本权益、村级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年我省征集了一批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荐至民政部,其中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白马村村规民约被民政部作为优秀范例在民政部网站专题专栏中展示推广。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和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目前省民政厅牵头拟定了《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行动方案》,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印发各地执行。行动方案明确了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内容、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落实监督等工作,提出2019年底全省60%的村(社区)、2020年底全省所有村(社区)全面完成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文明城市和文明村镇创建等考核工作中,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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