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9〕832号
省司法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吴兴印代表提出了关于保障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调查取证权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省民政厅积极督促指导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查阅与非诉讼业务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提供便利,切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
但在实际工作中,律师查阅信息资料也会遇到法律适用依据不统一等问题。为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我厅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律师取证“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审核标准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均对律师查询信息资料的内容作出限定,要求查询内容应当“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根据上述规定,对律师查询信息资料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是否有关,接受查询申请单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等应当履行审核义务。但对如何确认“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目前尚缺乏相关细则指引,婚姻登记机关等单位既要保护公民婚姻登记信息,又要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左右为难。建议进一步明确律师查询信息“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审核标准和程序,明确律师在办理与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时应当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明确是否律师出具了当事人的委托书、相关单位即可受理查询申请而无需审核委托理由的合法性合理性;明确当事人委托查询的信息用于诉讼业务办理的行为应当归纳于诉讼业务或非诉讼业务审核程序。
二、加强律师取证监督。建议司法部门加强对律师取证的监督管理,对于个别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意图通过欺瞒、恐吓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等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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