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9〕908号
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陈琼代表提出了关于解决尘肺病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我省民政部门高度关注和重视尘肺病人等职业病患者的生活保障及困难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有关事项的同时,也主动采取以下措施为尘肺病患者及其家庭提供基本生活兜底保障:
一是户籍地依申请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尘肺病患者失去劳动力,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可以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低保申请,经信息化核对与入户调查后,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纳入保障,确保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目前,申请家庭可提前在“粤省事”微信小程序上预约办理救助申请,并可在异地窗口提交相关资料,患者及家属不再需要反复奔波,显著提高了为群众办事的效率。
二是居住地或工作地对遭遇突发困难的患者提供临时救助。我省2015年全面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着眼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尘肺病患者,可持居住证向居住地或工作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给予救助。临时救助制度有力保障了尘肺病患者家庭等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群体能及时得到政府帮助,有效防止此类家庭和个人进一步遭受伤害,或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发生冲击社会心理底线的事件。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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