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9〕829号
省委网信办: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崔云香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网络求助的建议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个人为解决自己或家庭的困难面向社会进行网络求助的行为,属于单纯的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不属慈善募捐的范畴。建议以个人名义通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以公开募捐的方式进行求助,减少由于平台上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信用缺失、资金滥用、分配不公等问题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以公开募捐的求助方式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双重监督,信息要公开透明。一是慈善组织需先核实受助人情况,确定定点医院及医疗方案,并在“慈善中国”备案,善款从捐赠账户按进度直接拨付到医院、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二是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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