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9〕735号
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潘洁文代表提出了关于尽快确定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审批及监管职能部门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代表建议提到,目前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在国家、省、市尚无关于相关的政策法规,也没有赋予教育、民政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法律职责。建议把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早教)服务纳入我省公共服务范畴和相关规划中,明确审批、监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
我厅支持将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机构纳入社会公共服务范畴,建议由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审批及监管职能部门。建立“标准统一、分类登记、综合监管”的登记管理体制。第一,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并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第二,明确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举办者的意愿,选择营利性登记的婴幼儿托管机构,应到工商部门登记;选择非营利性的婴幼儿托管机构,应到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明确行业管理职责。由业务主管单位牵头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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