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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15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2019-04-12 16:28:47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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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19〕722号

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邓胜华代表提出了关于给予自然村干部发放补贴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村民小组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自治管理的最基本单元。村民小组长担负着带领群众管理村民小组全面事务的重任,是连接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副组长。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村民小组的补贴没有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村民小组规范化建设。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强村(居)民小组规范化建设”。去年,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复制推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推进村民小组“五有”规范化建设经验工作方案》,围绕实现村民小组“有健全的班子、有可行的发展规划、有民主的决策程序、有规范的理财制度、有科学的管理机制”的目标,在全省复制推广村民小组“五有”规范化建设。2017年全省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完成后,我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全省新一届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培训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轮训,提高新一届村(居)委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等人员的履职履责能力。2018年,我厅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社区治理建设,开展了8期(每期5天)400多人参加的全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培训示范班,通过集中授课、现场教学、分组研讨等形式对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等村干部进行培训,重点培训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社区创新服务管理、基层依法治理与民主协商、如何发展新型农村经济、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提升村干部履职能力和服务本领。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规范村民小组建设,提升村民小组长的履职履责能力,更好地服务广大村民。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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