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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69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2019-04-11 14:44:06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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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19〕717号

省公安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谢思云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公安机关通过人脸识别大数据技术防止儿童被拐卖的建议,结合我厅职能分工,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全力寻亲,启用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系统。我厅及时转发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关于做好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系统内部运行工作的函》(民事字〔2015〕14号),督促各地市及时启用系统并做好儿童信息录入,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在接收打拐解救儿童后,应当在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儿童寻亲公告。目前,已更新完成了71名打拐解救儿童的寻亲发布工作。

  二、悉心照料,不断完善打拐解救儿童安置渠道。我厅联合省公安厅及时转发《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15〕148号),要求“儿童失踪后,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迅速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并及时免费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公安机关应当将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抚养,并签发临时照料通知书。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并发布儿童寻亲公告,公告满30日后将儿童移交社会福利机构为儿童办理入院手续并申报落户手续,保障儿童生活学习。从儿童被送交以上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公安机关确实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出具相关证明。社会福利机构收到证明后,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应当及时进行国内送养,使儿童能够尽快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儿童被收养后,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且经公安机关确认该儿童确属于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的,收养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三、多措并举,深入开展流浪乞讨滞留人员寻亲送返专项行动。2018年初,印发《流浪乞讨滞留受助人员寻亲返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在全省部署集中开展流浪乞讨滞留受助人员寻亲送返专项行动,各级救助管理机构通过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人脸识别、DNA比对等方式,全年帮助3414名流浪未成年人等流浪乞讨滞留受助人员寻亲成功,全省出现了救助总量和滞留人数“双下降”的良好态势。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督促全省各地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在接收打拐解救儿童后,全力配合好公安部门开展寻亲工作,及时将儿童寻亲公告发布在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和报纸、网站、电视台等媒体平台。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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