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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2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18-06-25 11:29:09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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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20181292

叶丽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团省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政府主导地位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是科学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先后出台了《广东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指导文件,具体明确了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工作安排。同时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十三五”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强化养老服务设施配套。二是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近年来,我省在全面放开市场、精简养老机构行政审批手续、促进医养融合、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养老机构用地保障、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大力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是在扶持政策落实方面。各地积极落实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补贴政策。目前全省21个地市都出台了扶持民办养老机构政策,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新增床位给予每张3000-15000元的补贴,按照收住老人护理程度不同给予每人每月100-3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在用地优惠政策方面,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为主的方式供应,以降低建设成本。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改造和利用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可以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在税费优惠方面,我省各地按照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养老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收费价格,固话、网费给予减免优惠,有力地促进了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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