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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2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18-06-15 15:50:41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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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8〕1263号

林贵喜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压实村委对农村特困(五保)供养对象住院治疗期间职责的建议收悉,我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压实村(居)民委员会对特困人员住院治疗期间职责方面

根据民政部、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36号),及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减负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142号)精神,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各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职责任务,制定“社区依法承担事项清单”“社区依法协助事项清单”,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容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其他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民政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救助中只有协助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因此,不得将社会救助工作转嫁给村(居)社区。村(社区)有责任协助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并要对本村(社区)特困人员实行关爱照顾。

二、关于特困人员送医治疗、住院陪护和医疗救助办理职责方面

一是送医治疗和住院陪护方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提出“对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可通过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或其亲友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确保其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二是办理医疗救助方面。《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了解本行政区域居民的生活状况,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和个人,及时组织救助。”根据《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第四条和第七条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审核办理;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

下一步,将切实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在村(居)民委员会委员中设立兼职民政协理员,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要求,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三、关于特困人员护理工作方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精神,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确保特困人员护理工作落到实处,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并已报送省政府,待省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主要内容为:一是对护理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明确。主要包括全自理特困人员的日常探望、照料,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护理,以及全部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的护理。二是对服务提供方式进行明确。主要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专业的护理服务机构,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提供服务等。三是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事项进行明确。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及时报告生活自理能力变化情况、信息公示公开、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照料特困人员等。

四、关于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条、《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七条均规定:“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护理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因此,应由县级民政部门将护理所需资金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不应由村(居)民委员会直接向民政部门提出照料护理资金申请并统一负责资金的使用。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护理能力,规范护理服务和资金管理及使用,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好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职能,切实保障好特困人员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护理需求。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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