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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1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18-06-15 09:47:59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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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8〕1246

何玉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知青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上世纪六十年代,党中央、国务院动员和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全国掀起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的热潮,知识青年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付出了血汗,贡献了青春。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实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组法》第十三条规定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村民会议或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参加选举。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村民利益的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三十八条规定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事项,应当与其协商。这些规定切实保障了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有农村户籍村民与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村民是两个不同且有交叉的概念。由于土地承包和农村集体经济有关政策,目前有部分居住本村的村民没有土地承包资格,这也是需要从政策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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