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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7256号(社会及公共事务)协办意见的函

2018-05-28 09:34:45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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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8〕108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现就田北辰代表提出的关于提升珠三角地区养老及医疗设施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广东省粤港养老服务合作基本情况

根据CEPA协议四、协议五、协议九、协议十的相关内容,我省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来粤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或工商企业形式开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东省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落实CEPA协议和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内容,我厅制定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申请指引》,《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申请指引》为香港服务提供者来粤兴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同时,为方便港澳服务提供者来粤申办养老机构,我省将港澳服务提供者来粤兴办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到县级民政部门,鼓励港澳服务提供者来粤申办养老机构,并与国内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目前,已有3家香港服务机构和2名香港公民以独资或合资合作形式在我省兴办了5所养老机构,其中,香港伸手助人协会在肇庆高要市独资兴办了“肇庆伸手助人护老颐养院”,床位300张;香港复康会在深圳市盐田区独资兴办了“深圳复康会颐康院”,床位350张;香港鸿图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政府合作合资办了“乐平颐康安老综合服务(佛山)有限公司”,床位287张;香港公民白玉洁女士在广州市兴办的“广州红升侨颐养院”,床位210张。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与香港居民许秋瑾女士在佛山市南海区联合兴办的“广东泰成逸园养老院”,设置养老床位856张。

二、关于提升内地安老服务水平等有关问题

近年来,我省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一是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养老服务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对社会资本、非本地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和准入门槛。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精简行政审批手续,设立养老服务类的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简化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为老服务型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手续。二是在优惠政策方面,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香港服务提供者与内地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如享受同样标准的一次性建设床位补贴和运营补贴,对非营利性机构享受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税费等优惠政策。三是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护理型养老机构。医养融合型机构在取得养老、医疗服务设立许可后可同时挂养老机构及医疗机构牌,可同时享受医疗行业和养老行业的双重优惠政策。四是推广智慧养老模式,推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发展面向老年人的远程医疗、紧急援助、电子商务、家政服务、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五是加强产业融合促进老年人用品升级,鼓励企业研发老年人日常辅助、康复辅具、保健器材、智能化设备等产品用品。支持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高技术企业并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失能老年人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下一步,我省将围绕创新驱动和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积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业对外开放政策,推动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养老、医疗等资源配置与共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港澳服务提供者来粤兴办养老机构和开拓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并落实与内地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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