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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2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18-05-21 09:08:15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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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8〕1021号

朱锦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机构率先实行电子废弃物公益再利用的建议收悉,5月10日,我厅约请您进行了座谈交流,听取了有关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工作省政府已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4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文中提及“(十一)完善固体废物回收处理体系。......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渠道,探索“互联网+”模式,推广智能回收、自动回收等新型回收方式,建设覆盖城乡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保障废弃产品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农业厅、商务厅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也就是说,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需要规范,确保安全处置,并由省直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落实各项工作。

二、关于成立电子废弃物公益性再利用专业团体等问题。社会团体的共同属性是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提出,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同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的。对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不再成立新的社会团体。从行业分类看,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属于环保、再生资源类,我省目前已有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团体。因此,提案中提到的“建立电子废弃物公益性再利用专业团体”的问题。我厅建议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借助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等现有相关社会团体的平台,推动电子废弃物公益性再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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