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8〕780号
省教育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梁俏筠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学生校外托管监督管理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代表建议第二点提到,设立准入门槛,加强对托管机构规范化管理。其中,对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备案。关于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问题,目前存在一些尚不明确的因素和政策法规上的矛盾。第一,业务主管单位不明确,缺乏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细则;第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登记分类指导不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非营利机构,举办者不以营利为目的,且运营所得的盈余不得在出资人或负责人之间分配,但大多数校外托管机构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第三,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不明确,如卫生、消防、从业人员资格等等。
针对以上矛盾和问题,为规范管理校外托管机构,应推动建立“标准统一、分类登记、综合监管”的登记管理体制。第一,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校外托管机构设置标准并进行前置审查,履行业务主管职能;第二,按照举办者的意愿,选择营利性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到工商部门登记,选择非营利性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到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由业务主管单位牵头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对校外托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
我厅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校外托管机构作为中小学教育的有益补充,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民政部门支持有实力、有能力、有责任心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积极倡导校外托管机构的社会公益性,支持享受非营利性组织的相关政策优惠。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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