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8〕760号
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阎静萍等代表提出了关于推进3岁以下儿童托育服务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代表建议提到,民政部门负责开展社会组织承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审核登记工作。我厅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儿童托育服务。3岁以下儿童托育服务作为幼儿教育的有益补充,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民政部门支持有实力、有能力、有责任心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营利性儿童托育服务机构,积极倡导托育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支持享受非营利性组织的相关政策优惠。
建议3岁以下儿童托育服务机构建立“标准统一、分类登记、综合监管”的登记管理体制。第一,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并进行前置审查,履行业务主管职能;第二,按照举办者的意愿,选择营利性登记的托育机构,应到工商部门登记,选择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应到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由业务主管单位牵头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对托育机构实施综合监管。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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