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8〕815号
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杨敏、陈美娟、林巧园、陈桂荣、夏冠新等代表提出第1198、1218、1232、1550、1617、1646号建议同属村(社区)干部补贴问题,现综合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农村基层干部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提高农村干部待遇,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广大城乡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巩固党在城乡基层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凝聚推动城乡基层改革发展强大合力,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我省逐步建立了以省市补助、县级统筹、村集体收入自我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地方政府财政较为困难,我省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水平依然偏低,需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一、关于提高在职村(社区)干部补贴问题
从2010年开始,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稳定规范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的意见》(粤办发〔2010〕5号),建立了以省市补助、县级统筹、村集体收入自我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我省不断完善制度,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的意见》(粤办发〔2012〕1号),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加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的通知》(粤财农〔2015〕668号)等,不断提高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范围。2016年至2018年,将粤东西北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市的恩平、台山和开平市的行政村全部纳入农村基层组织经费保障补助范围,并将村干部补贴标准逐步提高到人均每月不低于2500元,其中,2016年为人均每月2200元、2017年为人均每月2400元、2018年为人均每月2500元。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运作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标准为村干部的1/4,补助范围及发放渠道参照村干部补贴。2015至2017年,省财政共拨付4.39亿元补助资金。
目前,我厅代拟的《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各级人才发展规划,将城乡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以及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统筹管理。健全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保障机制,社区工作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关于提高离任村干部补贴问题
当前,研究解决离任村干部待遇问题,建立健全离任村干部关爱机制,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的温暖和关怀。
一是借鉴外省经验研究我省政策。据了解,贵州省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适当调整全省村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其中明确了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调整办法),江苏省于2009年、2014年分别出台了《关于做好关怀帮扶激励离任村干部工作的意见》《关于提高全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安徽省于2013年、2014年分别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外省在解决离任村干部待遇方面已经有先例。我省可参照这些省份的做法,结合我省农村实际,研究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问题的相关政策。二是深入调研摸清底数。从解放后至今,我省农村基层历经了乡(行政村)、生产大队、管理区、村委会等管理体制,产生了大量的体制内、非体制内的村干部。离任村干部群体成分复杂,数量庞大,时间跨度长,因此,建议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组织、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开展离任村干部相关工作调研,充分了解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情况,特别是对离任村干部情况进行深入调查,进一步摸清情况,研究解决离任村干部待遇问题,建立健全离任村干部关爱机制。三是加强咨询论证工作。研究解决离任村干部待遇问题,建立健全离任村干部关爱机制是一项综合性的、连锁性的工作,要加强社会听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建议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广泛咨询论证工作。四是加强顶层制度设计。要全面研究处理离任村(社区)干部以及现任村(社区)“两委”成员补贴待遇问题,加强与目前正在执行的离任赤脚医生、接生员补贴政策协调衔接。
专此函复。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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