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7〕1228号
(A)
释融观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建设。2016年1月,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号)和《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2017年3月,广东省民政厅等部门下发《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衔接的通知》(粤民发〔2017〕84号)。目前,我省已建立健全了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制度,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2016年,全省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36万人次,直接救助困难群众121万人次,年人均住院救助2516元,共支出医疗救助金17亿元。
一、关于扩大医疗救助范围的问题。将救助对象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五保供养人员,扩大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合称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二、关于提高医疗救助比例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合规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参照不低于70%的比例执行。同时,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免收住院押金、取消救助起付线,并要求各地根据社会发展、地方财力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等,提高医疗救助年度封顶线。根据广东省民政厅等部门《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衔接的通知》要求,对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要积极开展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以住院总费用(含政策范围外费用)按分类梯度模式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的有效性和精准性,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关于简化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的问题。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可直接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服务,即上述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门诊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个人只需结清自付费用。目前,我省各县(市、区)均已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即时救助的“一站式”服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且没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镇(街)组织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指定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
下一步,我厅将抓好《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制度的贯彻落实,指导各地制定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逐步推进医疗救助省内异地即时结算“一站式”服务,提高医疗救助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商业保险承办服务机构,探索开展为重点救助对象购买商业保险,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层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格局。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省民政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政厅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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