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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4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17-06-05 10:01:02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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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20171227

(A)

张远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边远地区村委会干部补贴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农村基层干部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提高农村干部待遇,落实社保问题,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广大城乡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巩固党在城乡基层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凝聚推动城乡基层改革发展强大合力,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我省逐步建立了以省市补助、县级统筹、村集体收入自我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地方政府财政较为困难,我省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水平依然偏低,需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一、关于加快将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村委会干部纳入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问题

从2010年开始,按照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稳定规范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的意见》(粤办发〔2010〕5号),省财政建立了以省市补助、县级统筹、村集体收入自我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的意见》(粤办发〔2012〕1号)和《关于加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的通知》(粤财农〔2015〕668号)等,不断提高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范围。2016年-2018年,将粤东西北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市的恩平、台山和开平市的行政村全部纳入农村基层组织经费保障补助范围,并将村干部补贴标准逐步提高到人均每月不低于2500元,其中,2016年为人均每月2200元、2017年为人均每月2400元、2018年为人均每月2500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标准为村干部的1/4,补助范围及发放渠道参照村干部补贴。2017年,省财政已安排农村基层组织经费保障省级补助资金170,054万元,并已于2016年提前下达,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村委会干部都能享受上述省的补贴。

目前,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建议2017年-2018年逐年提高欠发达地区村级组织办公经费财政补助标准,办公经费补助标准从2016年的每村6万元/年提高到2017年的每村8万元/年,再到2018年的每村10万元/年。2019年以后再视财力、物价水平等情况再行研究提高运行经费标准方案。

二、关于解决边远地区村委会干部的医保社保问题

(一)关于村干部养老保险问题。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村干部的社保问题,关注村干部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我省2009年、2011年先后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2013年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我省大力推动城乡居保扩面征收,截至2016年底,全省参保人员2543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2013年以来我省着力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每年调整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2年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2016年的110元,实现翻番,2017年还将继续提高至120元。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保,获得养老保障,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关于村干部医疗保险问题。目前,我省基本建立起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组成的全民医保体系。截至2016年底,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10150万人,其中职工医保3184万人、城乡居民医保6336万人,参保率达98%以上。全省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规定报销比例分别为87%和76%,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64万元和52万元(含大病保险)。普遍建立了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特定病种数量扩大到28种,实现了住院和门诊的双重保障。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均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不需另行缴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可再享受不低于50%的报销。强化精准扶贫,对困难群体适度下降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目前,我省已实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边远地区村委会干部可视实际情况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可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较低且享受财政补助,2017年财政补助不低于人均450元。

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做好保障村干部生活补助待遇工作,逐步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民政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政厅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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