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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92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2017-04-27 09:45:13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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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201786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我们对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92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是:

一、有关政府部门统一认识,尽早研究部署、加强部门协调,出台有关政策和相应规划的问题

2015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工作办公室联合转发了《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粤财社〔2015〕13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准确测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落实好补贴制度。同时,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老龄办印发了《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和《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明确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服务补贴对象范围和资格认定可操作规程;完善了以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需求评估、生活照料等为重点的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支持。

二、有关积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机制等问题

我厅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鼓励和支持建立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与社会基本长期护理保险相结合的长期照护保障体系,进一步开发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自2014年起我厅联合中国人寿保险广东分公司持续实施“银龄安康行动”,鼓励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社会基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配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建立并完善失能老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一是建立健全长期的监测跟踪制度,定期监测跟踪和记录失能老年人的具体情况,统筹规划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工作。二是健全广东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护理保险基金来源,研究确立最佳偿付制度,减轻老年人家庭和医保基金的负担,探索建立由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护理补贴等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保障失能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

广东省民政厅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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