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6〕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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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贯彻落实《革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具体措施的建议收悉。您对进一步加强我省革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建议,我厅表示感谢并表示赞同。经综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编办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省革命烈士纪念设施年代久远,大部分分布在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大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力度,不断健全我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机制。一是出台文件贯彻落实中央精神。2013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粤发〔2013〕27号),在文件中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完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体制,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强化烈士纪念设施的教育功能,全面提高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水平。二是全面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2012年至2015年,根据民政部的部署,争取中央和省财政支持,完成了1.7万多个散葬烈士墓和680多处纪念碑、亭等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改变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年久失修的状况,全面保护红色资源,慰藉了烈士英魂。三是开展实施“南粤丰碑”计划。结合全省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现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保护和升级改造工作,打造了大埔三河坝烈士陵园、开平市周文雍陈铁军烈士陵园、海丰县莲花山红军烈士陵园、东源县革命烈士墓园等一批较好的烈士陵园,全省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不断提高。
一、关于“出台贯彻落实《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意见措施”建议
您提出的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出台贯彻落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建议,我们表示赞同。2014年、2015年,我们对全省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开展了初步摸查。下一步,我厅将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全省烈士纪念设施的调查研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着手牵头研究制定关于贯彻落实《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的意见措施。
二、关于“制定纪念设施有关建设标准、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土地管理使用、作用发挥、依法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建议
(一)关于建设标准的问题。根据民政部今年的工作安排,民政部正在研究制定出台《烈士纪念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下一步,我们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指导各地贯彻执行。
(二)关于人员编制的问题。我省明确由各级民政部门指导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为公益类事业单位。根据省编办意见,按照省委有关编制的文件规定,不宜在我省贯彻意见中明确具体机构编制事项。同时,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要求,对于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利用,应改变单纯依靠增加机构编制加强相关工作的传统路径依赖。如确有必要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管护机构,根据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各地可根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研究确定,省编办将一如既往做好体制机制保障工作。
(三)关于经费管理使用问题。我省烈士纪念设施大部分分布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近年来,省财政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烈士纪念设施维修、升级改造和保护管理。下一步,省财政进一步支持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并督促各地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关于土地管理使用问题。我省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烈士纪念设施的土地管理保护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下一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指导各市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确保革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用地不被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省国土资源厅将在配合对全省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土地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有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用地实际及其他省份用地情况,研究制定土地使用标准。同时,在目前国家和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土资发〔2012〕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5〕16号)文的要求,对需新建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的用地规模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作为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五)关于作用发挥的问题。近年来尤其是国家设立烈士纪念日以来,各地大力组织烈士纪念日公祭烈士活动,认真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日常开放接待和瞻仰凭吊等服务工作,积极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功能作用。下一步,我厅将指导各地民政部门进一步做好相关纪念日以及经常性的烈士纪念活动,不断拓展烈士纪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的作用。
(六)关于依法保护的问题。近两年,我厅将各地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列入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一项内容,制定了考评标准,结合年终工作,对各地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分,以此推动各地加大力度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下一步,我厅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大依法保护力度,一旦发现有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等行为的,根据《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民政厅工作的支持。
广东省民政厅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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