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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5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16-04-14 11:01: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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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59号提出的关于妥善处理军队退役人员参战身份认定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综合湛江市政府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参战人员身份认定的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战参核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10〕17号)对参退役人员身份认定作出了明确界定,即认定参战身份主要以本人档案参战记载和中央军委下发的参战部队名录为依据。档案参战记载完全与中央军委认定的14次作战时间行动吻合的,方可认定为参战人员;如果档案无参战记载,但其入退伍时间、原服役部队与中央军委认定的参战时间、参战部队吻合,可认定为参战人员。

  二、造成原海口水警区和海军工程兵建筑第九团的廉江籍部分退役人员不断上访的原因

  关于同一个部队、同一个连队甚至同一个班的战友,有的已认定、有的未认定参战人员的情形,这一现象在外省和我省有的地方存在。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与政策界限有关。根据政策,原服役部队不在中央军委参战部队名录范围内的退役人员,凭档案记载认定。档案有参战记载的,可以认定为参战人员;档案没有参战记载的,不能认定为参战人员。二是与政策修改完善有关。身份认定政策实施初期,根据当时政策,没有档案记载的退役人员,凭原部队证明或“四同”战友证明可以认定为参战人员。2010年以后,对参战证明作出了两个限定:1.原部队证明不再作为身份认定依据;2.“四同”证明人必须档案有参战记载,其原服役部队属于参战部队,并已享受参战生活补助。原海口水警区和海军工程兵建筑第九团的廉江籍部分退役人员有的认定参战身份,有的没有认定参战身份的原因就是类似上述情况。

  复退军人信访是全国性问题,具有反复性和复杂性,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存在普遍性,其上访诉求多样,有一大部份是为了要政策外的待遇。目前,现行的优抚政策在我省是落实的。

  三、我们下步工作打算

  复退军人为民族独立解放和新中国的创建、为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维护主权统一、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和牺牲,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复退军人服务和管理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我们将努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完善“两参”政策的顶层设计。二建立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做好政策宣传、情感交流、收集诉求、帮扶解困等方面的工作。三在复退军人中开展适当的人文关怀活动,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就业等方面的困难。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民政厅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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