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版 简繁转换 English

搜索热词: 婚姻登记 低保 养老 收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大建议办理

广东省民政厅对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15-06-25 11:19: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90
浏览字号
打印页面

粤民函〔2015〕987号

(C)

赵广军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合理建构广东省社会工作者薪酬体系的建议,经会省社工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全省各地大力开发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出台文件明确职级设置及薪酬待遇等规定。截至2014年底,全省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超过1.4万个。    建议中所说的广州、深圳等地社会工作者流动率高的问题确实存在。根据广州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广州市民政局于今年年初开展的专题调研,近三年广州市社会工作者平均年流动率为21.5%,流动率较高,但其中90%属于行业内流动,如异地就业或自办机构承接服务等。根据深圳市社会工作协会发布的2014年全市社工数据,深圳在岗社工流动率为22.2%,到其他地市从事社工行业的占其中的15.4%,不从事社工行业的占84.6%。总体而言,无论是行业内流动还是向行业外流动,社工流动率过高对服务对象的信任度、服务的成效均存在一定的影响。

  我们认为,社会工作者流动率较高的问题成因复杂,既有行业性、区域性的宏观原因,也有机构管理和资质方面的中观原因,还和社会工作者年龄、性别结构等群体特质有关。你们在建议中所说的薪酬体系不合理的问题属其中的宏观原因之一。今后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社会工作者流动率较高的问题。

  一、探索建立社会工作者执业制度

  执业制度是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根基。我们将按照民政部、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探索将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接受规定时数的督导等作为执业的必要条件,确立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地位,提升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认同。

  二、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

  引导各地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48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畅通社会工作服务的公共财政投入渠道。各地在规范经费拨付和使用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项目经费及岗位经费动态调整机制,使经费随人力资源、物价等成本的上涨合理调整,保障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待遇水平。

  三、积极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

  根据现实发展的需要,在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企业等机构分类别、有计划地开发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名称、等级及选聘条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选拔聘用到相应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

  针对我省社会工作者主要受雇于民办社工机构的现状,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照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打造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专业、公信力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社会工作者提供较好的工作平台。

  五、提升社会工作的社会认同度

  坚持宣传工作常态化,继续组织岭南社工宣传周活动,强化对社会工作者的荣誉激励,有效提升社工的知晓度,进一步营造关心、支持、理解、尊重社工专业人才的社会氛围。

  感谢你们对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者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6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 石卉  020-83312007 

关闭窗口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