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5〕916号
〔C〕
张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行业协会,建立完善适应社会治理新常态的相关机制的建议收悉,经会省社工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现答复如下:
我省社会组织改革已走过了十年历程,截至目前,我省社会组织共有47680家,其中社会团体22132个(含行业协会3029个),基金会55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4990个,总量居全国第二。数量、质量及管理水平均有较大提升,发展态势良好。在经济发展领域、社会管理领域、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公益慈善领域等,社会组织已成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是省委、省政府和春华书记对社会组织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您的建议接地气、中时弊、有意义,有利于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一、我省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情况
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建立完善适应社会治理新常态的相关机制,在我省近年来制定的政策措施中均有体现。
(一)改革管理体制,实行直接登记,降低准入门槛。2006年我省在行业协会中启动去行政化、去垄断化改革,将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实现政府管理方式由控制型向培育服务型、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督、由注重行政化管理向注重内部自治管理转变。至2014年,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的脱钩工作全面完成,1547名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出行业协会商会领导职务,人员、财务、资产、职能、机构与行政机关“五分离”。去行政化改革,较好地实现了社会组织“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的运作模式。同时实行直接审查登记,突破行业协会“一业一会”的限制,允许行业协会一业多会,大幅降低成立条件。这些改革,较好地解决了登记准入门槛的问题,协会主体地位更加明确。
(二)完善法规政策,实行宽进严管。2005年广东出台了全国第一次对行业协会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12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后,我厅先后制定了5个规范性文件,地方也出台了一批政策法规,确保监管有法可依。同时通过制定行业协会商会十项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换届选举指引、章程范本等,督促社会组织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民主议事,发挥监事会的内部监管职能。这些管理和服务方式的创新,较好地确保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三)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培育发展。一是简政放权。我省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和探索负面清单管理,统一公布46个省直部门共694项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以及印发三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省财政厅出台《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我厅从2012年起印发四批《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较好地明确了政府的权责边界、转移哪些职能、购买哪些服务、哪些社会组织可以承接的问题,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二是建立专项资金。设立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扶持新成立不足3年的公益服务类、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共774个,共投入省级财政扶持资金1.77亿元。深圳、佛山、惠州、江门、阳江、云浮等市建立培育发展专项资金。三是建立孵化基地。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江门、揭阳等市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面积达3.3万平方米,249个社会组织入驻。
(四)拓展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明确要求拓宽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协设立新社会组织界别,提高社会组织代表人士的政治参与度。省人大已2012年底设立了社会组织类别,并分配9名省人大代表名额给各级社会组织,拓展了社会组织投身社会公益、参政议政的渠道。
二、培育和发展我省行业协会的设想与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我省将社会组织的改革发展放在“四个全面”的总体布局中来把握,以全面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为目标,以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法制建设和党的建设为举措,坚持培育和监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具体措施有:
(一)构建我省社会组织法规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立法进程。我厅起草的《条例(初稿)》已于去年7月报省政府审议,拟将国家认可的我省社会组织改革的做法和经验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创新监管和执法体制,完善执法手段和程序,推进综合监管执法,严格监管责任和执法责任,加大对非法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围绕社会组织立法,出台相关配套规章和政策。待《条例》出台后,争取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出台《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实施办法》,细化登记、管理、执法措施和责任。各地市可根据实际和立法权限进行细化。争取今年内制定《社会组织分级登记标准指导意见》,引导社会组织下沉基层、服务社区;制定《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规定》,拓展社会组织名称资源。积极联合其他部门推动出台社会组织扶持和管理的政策文件,如人才队伍、职工保障、税收优惠等。制定社会组织法人治理规范文本。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发挥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积极作用”的要求,今年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意见》(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随后修订完善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推动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以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为基础,以信息公开和综合监管为保障,以公信力建设为目标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制。
(二)构建政府部门综合监管体系。重新划定社会组织管理的主体职责,在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责任,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日常管理、法人治理监督、信息公开、政策制定等;其他职能部门通过制定行业政策和标准、购买服务、奖励扶持、搭建平台、监督执法等方式依法依职权加强对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和职权范围内社会组织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建立社会组织重大违法行为联合查处机制。真正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管理的工作合力,提升管理服务效率和效能。
(三)转变社会组织监管方式。实施大数据管理模式。2015年全省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检查报告、资质评定、咨询指导等事项实现网上办理。实施年度检查新模式。逐步推行年度检查结果和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公开,采取年度检查+抽查审计的新型监管方式,加大年检结果的运用,强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申请税收优惠资格、政府扶持资金与年检结果挂钩。实施社会化监管模式。借鉴香港太平绅士制度,吸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士、社会组织代表等,成立广东省社会组织监督委员会,发挥为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搜集社会组织动态、反映社会组织诉求、提出政策建议、加强政社沟通等功能。
(四)建立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和信息公开机制。让诚信之善畅行天下,不义之行充分曝光。畅通社会组织违法违规举报渠道,形成社会监督合力。
(五)建立社会组织自律约束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同业规范、协调指导、自律服务等功能,形成政府联系指导和管理服务社会组织的中间助手。加强社会组织依法自治规范体系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加强法人治理,提高依法办会、民主办会、诚信办会的水平。
(六)探索激发行业协会活力的新途径。提升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规范市场秩序、应对贸易纠纷、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作用。拓展活动空间。创造条件逐步让社会组织与事业单位一视同仁,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方面同台竞技;吸纳与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全国性、国际性社会组织入驻,深化粤港澳社会组织合作发展。探索行业协会商会推选或聘请个别港澳台人士担任组织领导职务,吸纳业务相关的港澳台非政府组织为单位会员;争取试点行业协会商会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港澳台非政府组织或在港澳台设立代表机构;允许社会组织与港澳台非政府组织签定书面合作协议,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开展合作活动。鼓励社会组织走向国际,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经济发展、加快自贸区建设、实现跨境合作、“一带一路”、创新驱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继续推行一业多会,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让社会组织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提高服务水平。合理配置财政资金,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和公共服务需要,注重项目导向,鼓励通过项目对接、购买服务,重点扶持一批社会价值大、示范作用强的项目。加强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部门协调,落实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幅度。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要求,积极配合省编办等46个部门按照权责清单,简政放权,引导社会组织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配合省财政厅等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扩大公共服务供给,形成“有钱干事、费随事转、养事不养人”的良性局面。
关于借鉴台湾经验,推行“一企至少一会”的建议,我们将通过适当方式向民政部反映和研究。
感谢您对行业协会发展的关心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6月8日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