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5〕860号
〔c〕
许珠英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革命烈士旁属祭扫烈士墓经费补贴的建议收悉,经会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烈士纪念和烈士墓祭扫工作。每年清明节、烈士纪念日、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期间,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组织党政机关人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驻粤部队、武警官兵、烈军属代表、中小学生等开展祭扫烈士墓、缅怀英烈活动,并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全社会缅怀和宣传烈士的丰功伟绩。各地还组织对越自卫还击战烈士遗属赴广西、云南等地烈士陵园,为革命英烈扫墓,受到烈属的肯定。同时,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了烈士墓、纪念碑的保护和管理。
目前,现行烈属祭扫工作的政策文件由国家制定。《民政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民电﹝2010﹞30号)规定,组织到异地祭扫烈士墓并予以适当补助的烈属为我国境内有明确安葬地的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对你们提出的对革命烈士旁属祭扫烈士墓经费补贴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在修订相关规定时对此给予认真研究、考虑。同时,我们正在加快建立网上烈士陵园网站,方便烈属和群众在网上祭奠烈士;并督促各地在每年清明节和烈士纪念日期间加大力度开展烈士纪念活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感谢你们对我省优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6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汤瑞娇 020-83310771)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