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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对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8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15-06-01 10:27: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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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5〕834号

[A]        

张国雄等代表:

 你们提出关于规范城市路牌、门牌的建议收悉,现按照省人大的交办意见,就涉及我厅业务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你们提出的“制定《广东省城市路牌、门牌管理办法》,从法律层面对城市路牌门牌的建设、管理规定主体职责”建议: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08年颁布的《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其中第五章“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的设置由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换。”对地名标志的设置权限、职责进行了明确。

  二、你们提出的“制定路牌、门牌的大小、字体、色彩、位置等规范,注意通识性、地方性、民族性,将其与城市形象、城市环境景观的塑造建设相统一。”建议:目前我国对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已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发布《GB 17733-2008 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对地名标志牌的分类与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等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了街牌、巷牌、楼牌等标示的汉字名称、汉语拼音要求。《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也规定了“地名标志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名标志牌上的地名,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并按规范书写汉字、标准汉语拼音。”

  三、对于目前各地存在的地名标牌残缺、污损情况,我厅将按照职能分工加紧督促各地开展定期巡查,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污损标牌及时清洁、更换。

  感谢你们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5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嘉茵  020-8333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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