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版 简繁转换 English

搜索热词: 婚姻登记 低保 养老 收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大建议办理

广东省民政厅对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5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15-05-21 15:56: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103
浏览字号
打印页面

粤民函〔2015〕748

                                     A

陈文军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清理和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的建议收悉。经会省委农办、省妇联、省法制办,现答复如下:

  外嫁女权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收益分配、征地补偿费以及宅基地权益等方面。近年来,我省各相关部门一直致力于推动外嫁女权益保护工作,通过规范村规民约,畅通司法救济,参与土地确权等举措,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价值的提升,侵犯外嫁女权益的情况不断出现,矛盾也愈发激烈。

  一、关于规范村规民约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2014年5月,省人大法制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妇联积极推动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村规民约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村级组织换届为契机,认真指导做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立、改、废工作。对凡是与国家法律法规精神不一致的条文要督促尽快修订或者废止,对没有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的要督促增加保障男女平等权利的规定。这个为以后政府部门纠正村规民约,进一步从源头处理、制度设计上保障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的土地和经济权益,进一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检查督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妇女法》执法检查为契机,联合农业、土地管理、妇联等部门开展全省农村外嫁女权益侵害问题的专项清查行动,厘清问题的根源,对违反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以及与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相冲突和抵触的村民自治章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清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二、关于畅通司法救济途径的问题

  最高院在2002年8月19日作出(2002)民立他字第4号答复,导致了法院现在遇到外嫁女事件,一律以村委会不是民事主体为由,拒绝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当外嫁女以村民委员会为行政案件被告进行起诉时,法院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为由,认为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行政机关为由拒绝受理,这几乎是完全断绝了外嫁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的渠道。为此,妇联与法院积极协调,逐渐摸索出“行政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步走的模式:即外嫁女对村委会决定或者村民决议不服的,可以先由乡镇政府作出行政决定;如对乡镇政府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上一级政府行政复议;如对上一级政府行政复议还不服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使外嫁女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案件受理效果较好,一些地市也将“三步走”模式写进了地方规范性文件中。下一步,将探索拓阔民事诉讼渠道,一方面,土地确权后,外嫁女是否作为家庭承包地的权利共有人,将由家庭内部决定,如果产生纠纷的,外嫁女就可以家庭成员为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外,《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等机制改革的意见》施行后,今后人民法院对不予立案的外嫁女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外嫁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这也进一步拓宽了外嫁女的司法救济途径。

  三、关于开辟外嫁女权益保护新途径的问题

  2014年,农业部和全国妇联召开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会议,全国妇联要求要保障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为落实会议精神,省妇联于2014年10月初与省农业厅对妇联组织参与确权登记工作进行了协商研究,取得了共识,并争取省委马兴瑞副书记批示,将妇联组织纳入了联席会议和工作小组。基层妇联也积极开始工作,如对村干部和村民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的主体宣传;充分利用“妇女之家”阵地,与农业部门合作,对每个村的妇女主任进行土地确权村级培训;积极动员留守妇女到田头地间进行指认田地,让妇女代表户主指界签字;对已经确权登记结果进行跟踪等。我们将抓住我省正在开展的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契机,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群众“证上有名、名下有权”,把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权利还给妇女,可以防止以集体管理和村规民约的名义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感谢你们对外嫁女权益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515

    (联系人及电话:苏惠玲  83307079

关闭窗口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