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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9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12-05-15 11:35: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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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建﹝2012﹞17号

﹝A〕

谢小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粤西山区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的建议收悉。经会省财政厅、物价局,现答复如下:

  一、提高粤西山区城镇居民的低保标准的问题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省各级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保障资金,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针对我省低保水平偏低的情况,省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提高标准,扩大覆盖面,2011年,共筹集低保补助资金16亿元,比2010年增加4亿元,全省有79个县(市、区)提高了低保标准,其中包含了湛江、茂名、云浮的10个县(市、区),我省城乡低保标准全部达到人年1500元以上。2011年全省纳入低保范围的有224万人,其中云浮市享受低保待遇的有29945户、63812人,(城镇2886户、5760人),全市年发放低保金8000.6万元,比2010年增加2589万元。按照低保相关法规规章,低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关于将低保标准与物价指数挂钩的问题

  为减轻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给低收入群众增加的负担,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署,2011年2 月,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监察厅和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截止2011年8月,包括云浮在内的全省21个市已全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制度化运作。为加大工作力度,2011年12月省政府批准修订了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启动条件,扩大了补贴范围,统一设定全省最低补贴标准,规定每月每人领取的临时价格补贴标准最低将不得低于15元。同时,对城乡低保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方式等内容也做了进一步修订和补充,规定当各地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达6个月时,即应按照有关程序于3个月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并适时提高抚恤补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逐步实现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及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2011年,省财政在中央财政补助6.29亿元的基础上,增加安排专项资金4.12亿元,共10.41亿元,为全省(包括粤西地区湛江、茂名、阳江、云浮市)276万名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在落实省发放标准的同时,云浮市向全市低保、五保对象每户发放一次性春节慰问金100元,对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

  做好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做好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所需资金应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在省已加大对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力度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积极筹集资金做好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

  下一步,省有关部门将继续按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履行职能,做好困难群体生活保障的各项工作。继续推动落实并不断完善价格联动机制,进一步研究制定对低收群众实施民生价格优惠等价格扶助政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感谢您对低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民政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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