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建﹝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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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洪先代表:
您提出关于加大对山区县敬老院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会省编办、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事业单位性质,理顺管理责任关系问题
根据《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令143号)规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事业单位设立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登记和管理;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社会化”。经过近几年的敬老院改扩建工作,敬老院的建设水平有了极大提高。当前我省已经开始在梅州、韶关试点政府举办的乡镇敬老院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经济发达地区全力推进敬老院管理的社会化,解决敬老院管理问题。据省编办统计,目前全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的乡镇敬老院工作已有25所。
二、关于加大各级政府投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问题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山区县敬老院扶持力度工作,2004年以来,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镇级敬老院每所补助20万元,帮助其进行改扩建。截止2011年底,省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共安排敬老院建设资金2.6亿元,有力推动了我省山区县敬老院建设工作开展,其中补助肇庆市1990万元。今年,省财政将继续安排敬老院经费,支持山区县敬老院建设。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敬老院建设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敬老院建设所需资金应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在省已加大对山区县敬老院建设资金投入力度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积极筹集资金,落实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提高敬老院的管理服务水平和集中供养率,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
下一阶段,我厅将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各地理顺敬老院管理体制,提高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完成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确保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
最后,感谢您对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的关注,欢迎对民政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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