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省殡仪馆火化机尾气排放治理项目资金(6,608.2万元)分配方案如下:
一、分配依据
根据省领导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殡仪馆火化机尾气排放治理的报告》上的批示和《广东省省级财政殡葬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15号)精神,制定本分配方案。
二、使用范围
用于资助经济欠发达地区殡仪馆火化机尾气排放治理(包括现有火化机更新改造、新安装尾气净化设备和尾气监测采样基础设施,现有尾气净化设备更新改造,火化机尾气监测等)。
三、分配原则
1.以2020年6月17日、9月7日两次全省摸排数据为基础,根据各地实际需求,予以适当资助。
2.尚未建有殡仪馆的陆河、化州、连南等县(市)不纳入资助范围。
3.根据中央及省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老区苏区给予适当倾斜。
四、分配方法
采用因素法分配,有以下7个因素。
1.现有火化机新安装尾气净化设备数,占权重45%。
2.现有火化机更新改造数,占权重20%。
3.现有尾气净化设备更新改造数,占权重5%。
4.现有火化机安装尾气监测采样基础设施数,占权重5%。
5.火化机开展尾气监测数,占权重5%。
6.人均可支配财力。采用省财政厅提供的2019年度人均可支配财力数,占权重10%。
7.老区苏区。重点老区苏区因素值为2,其他老区苏区因素值为1,占权重10%。
具体计算公式为:此次下达资金数=(现有火化机新安装尾气净化设备系数×0.45+现有火化机更新改造系数×0.2+现有尾气净化设备更新改造系数×0.05+现有火化机安装尾气监测采样基础设施系数×0.05+火化机开展尾气监测系数×0.05+人均可支配财力系数×0.1+老区苏区系数×0.1)×项目资金数。
附件:2021年殡仪馆火化机尾气排放治理项目资金分配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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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