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190号),本次中央财政补助我省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67,258万元,其中1243万元直接下达深圳市,本次省级可分配中央资金166,015万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分配方案如下。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考虑的因素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规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地方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财社〔2017〕58号文规定采取因素分配法进行资金分配,考虑的因素为地方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工作绩效。为了更好地体现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和一致性,同时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经研究,本次中央财政下达各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
二、具体分配办法
本次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5个:
1.困难群众人数。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数之和,代表地方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
2.救助水平。含各地低保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标准、流浪乞讨救助标准。代表地方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
3.地方财力。代表地方困难程度,采用省财政厅提供的2019年度财力系数。
4.工作绩效得分。采用对2019年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综合评估评分,代表地方工作绩效。
5.重点老区苏区和其他老区。全省共有24个重点老区苏区、45个其他老区,共计69个。资金分配时该类地区按10%的幅度增加补助资金。
因素占比考虑:省对同类地区达标要求一致,各地全年资金支出差别主要看困难群众人数,因此,将困难群众人数作为主系数,救助水平(按救助人数加权计算)、地方财力、绩效得分三方面因素作为修正系数,三者所占权重分别为3:5:2。在此基础上,重点老区苏区和其他老区按10%的幅度增加补助资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非重点老区苏区和其他老区计算公式为:
各县(市、区)困难群众人数×(救助水平系数×0.3+地方财力系数×0.5+绩效得分×0.2)/四项综合系数之和×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数=此次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数。
重点老区苏区和其他老区计算公式为:
各县(市、区)困难群众人数×(救助水平系数×0.3+地方财力系数×0.5+绩效得分×0.2)/四项综合系数之和×1.1×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数=此次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数。
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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