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省级财政资金资助殡仪馆设施建设项目3,000万元,具体分配方案说明如下:
一、分配依据
根据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粤民发〔2016〕125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殡葬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15号),制定本分配方案。
二、使用范围
用于资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办殡仪馆设施建设以及殡葬专用设备(包括遗物焚烧炉、殡仪车、遗体冷藏柜、骨灰存放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购置。
三、分配原则
1.8月18日,印发《关于做好全省“和谐婚姻”建设计划、殡葬领域项目申报摸排工作的通知》,全省13个地市申报104个项目,申请资金13,424万元。根据各地实际需求,重点对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购置予以集中资助。
2.对手续不完善的基建项目不予资助,对手续完善的项目予以适当资助。
3.根据中央及省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老区苏区给予适当倾斜。
四、分配方法
采用因素法分配,有以下4个因素。
1.设备规模。按设备不同类型及市场均价设置因素值,每台遗物焚烧炉因素值为7,每辆殡仪车因素值为2,每个污水处理项目、遗体冷藏柜项目因素值均为4,每个骨灰架建设项目因素值为5,占权重40%。
2.设施数量。手续完善的基建项目有5个,每个项目因素值为1,占权重20%。
3.人均可支配财力。采用省财政厅提供的2019年度人均可支配财力数,占权重30%。
4.老区苏区。重点老区苏区因素值为2,其他老区苏区因素值为1,占权重10%。
具体计算公式为:此次下达资金数=(设备购置系数×0.4+设施建设系数×0.2+人均可支配财力系数×0.3+老区苏区系数×0.1)×项目资金数。
五、分配结果
本项目资金3,000万元,资助9个地级市1,411万元、11个财政直管县1,589万元,分配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2021年度省级财政资助殡仪馆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分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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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