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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2021年省财政提前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2020-12-01 11:39:18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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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财政厅预算“一下”控制数安排,现将2021年省财政提前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611,560万元分配方案说明如下:

  一、资金分配依据

  根据省财政厅预算“一下”控制数安排,2021年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为611,560万元,其中省本级4,504万元,省以下607,056万元。

  资金分配根据《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6〕155号)、《广东省省级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4号),参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地方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等规定。

  二、资金使用范围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支出。本次省财政资金使用范围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保持一致。

  本次分配资金主要确保“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提高基本生活救助水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消费支出比例不低于当地上年恩格尔系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不降低,且不低于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任务能够按时完成。

  三、资金分配原则

  (一)省本级以救助工作量和有关支出平均水平作为因素进行分配。

  (二)转移支付补助地方的,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地方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四、资金分配方法

  (一)省本级补助资金4,504万元。

  本次提前下达省本级2021年省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救助补助资金共4,504万元,分别为省第一救助安置中心2,026万元、省第二救助安置中心998万元、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555万元、省杨村社会福利院925万元。

  根据2020年省本级直属单位救助量及各单位住院受助人数,结合生活、护理、住院、其他等费用设定标准数对省本级4个单位进行测算。生活费按平均在站(院)人数、特困(儿保标准)供养标准,加增10%计;护理费按平均在站(院)人数、特困(儿保标准)全护标准,加增10%计;衣物、水电、通讯等费用按平均在站(院)人数人月1500元计;其他包括特教、康复、社工服务等。

  另外,医疗费根据各单位住院平均人数分配,省级医疗救助资金予以支持,根据《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省医疗保障局支持省级医疗救助资金600万元,用于省本级医疗费支出,分别为省第一救助安置中心400万元、省第二救助安置中心160万元、省杨村社会福利院40万元。

  (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

  本次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6个因素:

  1.困难群众人数。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员数、流浪乞讨受助月平均人天数之和,代表地方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

  2.救助水平。含各地低保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流浪乞讨救助标准,均按照当年的一定比例递增。代表地方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

  3.地方财力。代表地方困难程度,采用省财政厅提供的2019年度人均可支配财力。

  4.工作绩效得分。采用对2019年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综合评估评分,代表地方工作绩效。

  5.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县。13个中央苏区县、13个革命老区县、3个少数民族县,共计29个。资金分配时该类地区按10%的幅度增加补助资金。

  6.资金结余。采用2019年度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收支情况中的资金结余情况作为调整因素。

  因素占比考虑:省对同类地区达标要求一致,各地全年资金支出差别主要看困难群众人数,因此,将困难群众人数作为主系数,救助水平(按救助人数加权计算)、地方财力、工作绩效得分三方面因素作为修正系数,所占权重分别为5:3:2。在此基础上,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和少数民族县按10%的幅度增加补助资金。

  分配资金调整:以2019年各县(市、区)滚动资金结余数占当年支出数的比例作为划分调增或调减分配资金的标准,对比例高于各县(市、区)该比例中位数的县(市、区)进行调减,调减幅度为各县区当年结余的10%,同时对2019年各县(市、区)滚动资金结余数占当年支出数的比例低于中位数的县(市、区)按照其结余情况进行调增,得到最终资金分配结果。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非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和少数民族县计算公式为:

  各县(市、区)困难群众人数×(地方财力系数×0.5+救助水平系数×0.3+工作绩效评分系数×0.2)/四项综合系数之和×省财政安排资金数=此次省财政下达资金数。

  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和少数民族县计算公式为:

  各县(市、区)困难群众人数×(地方财力系数×0.5+救助水平系数×0.3+工作绩效评分系数×0.2)/四项综合系数之和×1.1×省财政安排资金数=此次省财政下达资金数。

  对资金结余比例高于中位数的县(市、区)予以调减的计算公式为:

  2019年各县(市、区)资金结余数×0.1=该县(市、区)本次分配资金调减数。

  对资金结余比例低于中位数的县(市、区)予以调增的计算公式为:

  全省各县(市、区)调减数×(比例中位数×2019年各县(市、区)支出数-2019年各县(市、区)资金结余数)/∑(各县(市、区)中位数比例×2019年各县(市、区)支出数)=该县(市、区)本次分配资金调增数。

  五、资金分配结果

  本次参与分配的单位为4个省本级单位,35个省直管县(市、区)、49个非省直管县(市、区),共611,560万元。具体分配结果见附件。

  附件:2021年省财政提前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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