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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方案

2020-06-28 22:34:39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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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社〔2020〕64号)补助我省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31,246万元,其中直接下达深圳232万元,本次省级可分配中央资金31,014万元,用于适度扩大低保和临时救助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给予临时救助所需的支出,兼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考虑的因素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 号)规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地方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财社〔2017〕58号文规定采取因素分配法进行资金分配,考虑的因素为地方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工作绩效。为了更好地体现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和一致性,同时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协商,本次中央财政下达各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

  二、具体分配办法

  本次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4个:

  1.困难群众人数。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数之和,代表地方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

  2.救助水平。含各地低保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孤儿救助标准、流浪乞讨救助水平。代表地方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

  3.地方财力。代表地方困难程度,采用省财政厅提供的2018年度财力系数。

  4.重点老区苏区和其他老区。全省共有24个重点老区苏区、45个其他老区,共计69个。资金分配时该类地区按10%的幅度增加补助资金。

  因素占比考虑:省对同类地区达标要求一致,各地全年资金支出差别主要看困难群众人数,因此,将困难群众人数作为主系数,救助水平(按救助人数加权计算)、地方财力两方面因素作为修正系数,救助水平和财力系数所占权重分别为4:6。在此基础上,重点老区苏区和其他老区按10%的幅度增加补助资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非重点老区苏区和其他老区计算公式为:

  各县(市、区)困难群众人数×(救助水平系数×0.4+地方财力系数×0.6)/三项综合系数之和×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数=此次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数。

  重点老区苏区和其他老区计算公式为:

  各县(市、区)困难群众人数×(救助水平系数×0.4+地方财力系数×0.6)/三项综合系数之和×1.1×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数=此次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数。

  资金主管处室: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联系人及电话:丁玮晗020-83349589

  附件:2020年中央财政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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