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24号)补助我省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97,608万元,其中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20,052万元,直接下达深圳市149万元,本次省级可分配中央财政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19,903万元,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6月价格临时补贴支出。2020年中央财政下达各地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如下。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考虑的因素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规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为了更好地体现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和一致性,同时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协商,本次中央财政下达各地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明确3-6月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高1倍,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高补贴标准的增支资金和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的增支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给予补助。因此,分配资金的因素重点考虑享受价格临时补贴对象的增支人数、价格补贴发放标准和地方贫困程度。
二、具体分配办法
本次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3个:
1.享受价格临时补贴增支人数。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之和(其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2倍计算)。
2.价格补贴标准。为加权平均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3.地方财力。采用省财政厅提供的2018年度财力系数。
因素占比考虑:享受价格临时补贴增支人数占50%,价格补贴标准、地方财力两方面因素分别占30%和2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各县(市、区)享受价格临时补贴增支人数系数×0.5+价格补贴标准系数×0.3+地方财力系数×0.2)/三项综合系数之和×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数=此次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数。
资金主管处室: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联系人及电话:丁玮晗 83349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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