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是法律赋于民政部门的全新职责。7月6日,省民政厅召开关于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专题研讨会,邀请省内民法、行政法和司法清算(破产)管理人制度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律师展开论证研究。厅政策法规处全体人员参加研讨。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影响重大、意义深远。会上,专家学者们积极建言献策,围绕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定位、法律地位、操作程序和遗产处理流程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还围绕当前“丁克”“失独”等群体老龄化,以及一些具体案例和相关判决展开剖析和研讨,为厅下一步研究制定有关我省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指导性文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与实务参考。
此次交流研讨是省民政厅吸纳社会力量开展理论研究的一次有益尝试,不仅为解决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等业务问题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思路,也有助于厅更好发挥专家作用,探讨解决民政领域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一步探索建立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合作机制,推动政策理论研究水平有新的更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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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