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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布《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引》《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两项地方标准

2019-11-22 17:24:32 来源:本网 阅读次数: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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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引》《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两项省级地方标准(于2020年1月31日正式实施),推进全省村(居)委会工作职责事项和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村(居)民自治,激发社区活力,有效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以党建为引领推进城乡社区治理

  加强基层党组织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协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引》明确村(居)委会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切实维护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每年向党组织报告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作为村(居)委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第一项内容。《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切实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

  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着力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引》规定了村(居)委会主要职责、建设和管理要求,明确村(居)委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进一步规范公共服务行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职责体系。《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从协商原则、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程序、协商成果运用、协商后续工作、协商保障等多方面进行规定,规范城乡社区协商活动,有效拓宽居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激发社区居民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活力,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依法依规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依法规范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事项,清晰界定基层权责边界,组织社区协商,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引》中的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村(居)委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指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机构建设、综合服务等工作,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指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工作,非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村(居)民委员会可拒绝协助工作。《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提出要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在法治的框架内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较为重大、复杂事项的协商结果要协调驻村(社区)法律顾问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发现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予以纠正。

  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

  完善居民群众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制度化渠道,推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引》规定村(居)委会所在地为非户籍人口聚居地的,应推动非户籍常住人口参与村(居)委会选举,推进非户籍人口参与社区治理。《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明确协商主体可包括涉及利益的党员、村(居)民、外来人员、驻社区组织,协商内容包括为“三留守”人员(老人、儿童、妇女)、外来人员等各类社区群体或家庭提供的社区服务项目,有效解决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推动社区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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