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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高质量儿童保障体系建设 广东出台16条“硬措施”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

2020-12-25 19:16:12 来源:本网原创稿 阅读次数: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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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突出兜底性、基础性和保障性,从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做好孤儿安置保障工作、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水平、完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等4个方面,提出了16项具体举措。

  《若干措施》聚焦政策创新,首次明确集中供养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受当年参保缴费时间限制,儿童福利机构要与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协商开辟“绿色通道”为急、危、重症患儿及时送医救治;首次规定对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孤儿减免保教费或给予生活费补助,全面落实残疾孤儿12年免费教育,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残疾孤儿15年免费教育;首次规定孤儿社会安置要设立过渡期,明确了成年后安置保障政策;首次明确稳步推进区域性集中养育,推动将孤儿数量少、机构设施差、专业力量弱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集中在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要向关爱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职能转型。

健全孤儿保障体系

全面落实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监护等保障

  《若干措施》明确,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针对残疾孤儿评残困难,明确残联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指定医疗机构为有需要的残疾孤儿上门评残。残联要为有需要的残疾孤儿上门办理残疾人证。

  为加强孤儿的监护指导,明确县级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要加强对分散供养孤儿的监护指导,落实至少每月实地走访一次。

做好孤儿安置保障工作

依法开展收养登记、家庭寄养和孤儿成年后安置

  《若干措施》提出,要按照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依法收养活动,促进孤儿回归家庭。稳妥组织家庭寄养,明确儿童福利机构要优先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寄养评估。开展跨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要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不得跨省开展家庭寄养。对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县级民政、宗教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服务,强化抚育责任,派驻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指导,每月巡查回访不少于一次。

  针对集中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难,明确孤儿社会安置要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过渡期满后,相关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水平

完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

  针对儿童福利机构护理人员不足和薪酬待遇低问题,《若干措施》明确,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为儿童福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职称评定政策,推动建立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

  加强机构规范管理方面,儿童福利机构要完善孤儿、弃婴接收程序,通过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协调属地公安机关采集DNA入库比对等措施加强寻亲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方面,省级民政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省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按职能分工落实孤儿保障相关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孤儿保障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抓好组织协调、检查排查、衔接落实等工作。

  加强资金保障方面,各地要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要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提高使用绩效。

  动员社会力量方面,深化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平台建设,鼓励各地孵化和培育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开展儿童福利领域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项目,鼓励通过设立慈善信托、在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加强孤儿关爱保障和帮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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